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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威海出台重磅新规,和咱每天喝的水有关!

xbkj 2017-10-31 11:13 1340

昨天下午15:00,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背景: 

我市主要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有12处,均属于水库型水源地,受降雨量影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违法建设、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企业、村庄的生产、生活污水直排等等,已经对饮用水安全构成威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威海饮用水水源地分布:

市区四所:冶口水库、崮山水库、所前泊水库、郭格庄水库;

文登区两所:米山水库、坤龙水库;

荣成市四所:逍遥水库、后龙河水库、湾头水库、八河水库;

乳山市两所:龙角山水库、台依水库。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二条,分为总则、保护区的划定、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保护管理体制

(一)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

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同时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的制定工作;

  • 发展改革、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三)提出了加强公众参与的措施

一方面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来。

二、明确了保护区的划定程序

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保护区制度,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保护区以外划定准保护区。

(一)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原则

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了保护区划定、调整的主体和程序

规定市、区(县级市)政府依法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三、细化了保护措施

《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坚持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

针对“防”,做了以下制度设计:

  • 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重点地段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 规定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

  • 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擅自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驶入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 建立水源保护协管员队伍,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应急能力建设,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针对“治”,做了以下制度设计:

  • 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退耕还林,保护区内居民应当实施搬迁;

  • 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 建立污染水源农资产品的有偿回收制度;

  • 在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保持水土平衡;

  • 做好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信息;

  •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等等。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一方面,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措施。

另一方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措施。

  • 对创设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 对上位法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非规模化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确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罚;

  • 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面的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行使。

★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措施

治标的措施主要有:规定了农业部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职责和农业生产者的安全使用化肥农药的义务,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丢弃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农资产品废弃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建立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污染水源农资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制度等等。同时,为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针对违法丢弃农资产品废弃物、清洗施药器械或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行为,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治本的措施主要有: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退耕还林,保护区内居民实施搬迁,建立健全饮用水保护专项补偿机制等等。

★ 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污染防治措施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

条例明确了环保部门作为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监管部门,并对违法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以及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 加强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的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对水体可能产生污染并且无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加强在饮用水水源地钓鱼、游泳、放生等行为的管理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放生。”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进行处罚,也就是说,环保部门可以委托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对游泳、垂钓、放生等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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