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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xbkj 2017-8-30 10:05 636

近日,威海市财政局印发《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省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提出“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进一步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已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且经税务部门核准计入加计扣除的项目研发投入,由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其新增投入部分的10%给予奖励;中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按其研发投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要求,“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最高1000万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25%、县级25%。(荣成市与省财政按1:1比例负担)。
  (二)关于补助条件。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威海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三)关于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关于申报认定和资金拨付。申请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各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市级和县级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核对。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对各区市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的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五)关于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加强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落实及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六)关于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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