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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佴詹 2017-3-21 10:36 909

   一、直接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

  1. 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5.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1.银行针对小微企业放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11]104号)

  2.银行对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免3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4. 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会、小额贷款公司等营业税减按3%政策延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1]101号)

  5.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2]25号)

  7.小额贷款减免税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税[2010]4号)

  三、中小微企业受益的其他相关政策

  1.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从事环保、节能节水经营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按90%计收入总额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按不同种类可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财税[2008]156号、鲁国税函[2009]23号)

  5.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0]18号)

  6.研发费用扣除、加计扣除及无形资产按150%抵消政策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7.创新型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8.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9.科技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10.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按10%抵减纳税额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1.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1)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免征部分进口关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国发[2009]36号、财税字[1999]273号)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

  (2)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关税[2011]71号)

  12.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

  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51号)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当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今后试点范围将继续扩大。(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

  14. 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限额按照企业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鲁国税函[2008]27号)

  15.物流企业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2]13号、鲁政办发[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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